2026年9月,湖南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郴州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发现郴州市移动源污染治理存在明显短板,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带病作业”、车检机构弄虚作假、部门监管缺位等问题突出,整治成效收效甚微。
一、基本情况
2025年,郴州市PM2.5平均浓度、优良天数比例、重污染天数三项指标均未完成省定考核目标。该市老旧柴油货车保有量大,其中国四以下柴油货车尚有7650辆未淘汰,新能源汽车占比偏低,全市汽车保有量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仅为5.75%,大气PM2.5来源解析结果显示,移动源综合贡献占比为22.5%,移动源污染防治形势严峻。
二、主要问题
一是治理装置人为篡改,问题车机“带病”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控制系统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篡改。督察发现,郴州市一些用车单位法治意识淡薄,漠视上述法律规定。北湖区老虎窝停车场抽查的7辆重型柴油车中,车牌为“湘LZ5555”“湘LZ3332”等5辆通过垫高、拔出温度传感器等手段人为破坏排放控制系统,从而实现少喷甚至不喷尿素,致使大量氮氧化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第八条明确,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的污染物;相关国家标准也明确要求,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不能有明显可见烟”。督察发现,郴州市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突出:车牌为“湘LYY175”机动车现场检测油门加力时黑烟大量外溢,检测结果不合格,不透光度超标2倍;编码为“X-JLA00911”的工程机械在青云和著项目工地作业时排放黑烟;桂新高速K85+645南岭高架桥项目、桂郴高速7标工地各有1台未完成编码登记的工程机械作业时排放黑烟,移动源污染管控漏洞突出。

2026年9月13日,督察组现场督察发现,车牌为“湘LYY175”机动车现场检测油门加力时黑烟大量外溢
二是车检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规范进行排放检验。督察发现,多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遵守国家检测技术规范,存在检验过程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湖南兴盛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人为将湿度校正系数调低约30%,导致氮氧化物(NOx)检测结果严重偏低,2026年至今共出具虚假报告多达7498份。宜章华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检验规范,对180台柴油车未采用加载减速法开展检测,改用自由加速法实施检测。按照相关规范,柴油车检验应当以加载减速法为主要方法,自由加速法仅作为例外情形,该机构将例外检测方式作为常规检测手段,致使部分不合格车辆通过检验。安仁县意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车牌为“湘L9C975”“湘L92053”等8辆柴油车开展检测过程中,未按标准要求始终保持油门最大开度,中途松减油门,检验过程弄虚作假。

2026年8月26日,督察组暗查发现,湖南兴盛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人为将湿度校正系数调低约30%。
三是监管责任层层失守,行政执法流于形式。监督抽测敷衍应对。督察组随机调阅全市2026年部分机动车监督性检验报告,有16份在发动机尚未达到额定转速的情况下即获取检测数据,不符合检测规范要求,检测数据失真。同时,郴州市城区仅布设御璟城市花园、华泰城、郴江路3个机动车固定遥感黑烟抓拍监测点位,上述点位自2026年3月起全部停止运行,监测设施未发挥监管作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未落地。《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本省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分种类、行业均应当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机械登记上平台。督察发现,规定施行已两年半,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仍未有效推进,农业、林业等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开展编码登记,机械底数不清。行政执法案件应移未移。桂阳鑫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临武县舜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已达到法定“情节严重”情形,生态环境部门却未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取消其机动车检验资格。

2026年9月11日,督察组调阅资料发现,临武县舜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已达到法定“情节严重”情形,生态环境部门未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原因分析
郴州市对移动源污染防治的艰巨性、紧迫性认识不足,相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落实存在偏差,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带病作业”,机动车检验机构违规问题多发,监管能力水平与现实要求不匹配,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在基层末端落实不到位。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对在督察整改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将督促郴州市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来源:湖南生态环境
编辑:李琳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