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一起超年度许可排放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罚款处罚。这是全市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上级交办的违法线索,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一家涉气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涉嫌存在超年度许可排放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办案过程中,执法办案与帮扶指导同步推进,执法人员向企业宣讲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治污要求,指导企业完善污染治理措施;企业主动配合调查,并在本次检查前已主动启动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办理期间,执法办案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围绕法律适用开展严谨论证。涉案违法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前,原则上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经比对,该法典对同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幅度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从旧兼从轻”规定,本案适用该法典相关条款进行裁量。结合企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法定从轻情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在裁量基准金额基础上减轻罚款,拟处罚款10万元。该案的办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条款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适用提供了实践参照,对推动法典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准确适用具有示范意义。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坚持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对恶意排污、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保持“零容忍”,持续深化助企帮扶,引导企业绿色转型,以有温度的执法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普法课堂—新旧法条衔接
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或者超过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来源:郴州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李琳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