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0月19日讯 (通讯员 罗娟)10月17日下午,宜章县检察院举办第四期”类案讲评会“,全体干警参加此次会议。
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志强及其他院领导参加会议,会议由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曹文强主持。
本次讲评会由第二检察部副主任谭仲山进行“民事执行监督的困境与出路”主题分享,围绕我国民事执行监督的沿革、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总体情况、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当前问题的成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努力的方向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谭仲山建议,我们要正确认识民事执行监督的价值,以更开放的姿态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要进一步强化监督谋求法院的理解和认同。
问答环节
何昊问:沈某某与某饮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某饮品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670余万元借款义务。某法院将该公司土地使用权面积18490.73平米和房屋建筑面积5012.41平米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但因一、二拍及变卖程序中均流拍,申请人向某法院申请抵债,某法院裁定,将该公司土地及厂房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上述执行裁定未向被执行人进行送达。请问执行裁定是否发生效力,某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是否存在违法?
谭仲山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由此可见,当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时,以物抵债仅需申请执行人同意即可。同时基于对被执行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参照《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七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某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某法院在作出执行裁定后,应向被执行人送达该裁定,未送达即存在程序瑕疵。
白玉霞问:某法院执行过程中拍卖一房屋,错将评估状态为“空置”的房屋公告为“出租”状态,导致该房屋以拍卖保留价成交,该价格与评估价和市场价格差距巨大。拍卖成交当天,某法院发现这一错误,立即撤销了该竞买行为。竞买人认为其自身没有任何错误,某法院撤销竞买行为损害了其利益。请问竞买人的利益应如何保护?
谭仲山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的规定,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周金花问: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均存在身患疾病、家庭经济贫困的特殊情形,且被申请执行人确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对申请执行人是否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谭仲山答:《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第七条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根据以上规定,案件在检察环节办理过程中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案件不在检察环节的,检察机关不受理相关的司法救助申请,请当事人向案件所在环节的司法机关申请救助。根据上述规定,可依据“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规定对申请人予以救助。
院领导点评环节
院专职检委周树国点评:仲山结合自身掌握的民事执行法律知识和民事检察监督的实践经验,给我们分享了一堂非常有意义的主题课。“强制执行”是民事判决得以实现的最终保障,是强制力与公权力的体现。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不断规范执行行为,对检察院的执行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检察干警们要不断提升法律素养,创新监督方式,落实监督措施,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志强点评:仲山今天分享的内容结合了第二检察部的工作实际,能够看出他很用心的准备,值得大家学习。要把类案讲评会办成部门之间相互交流学习的平台,促进干警之间共享共进。全体干警要紧紧围绕“四大检察”,始终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检察理念,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做实做好融入式、沉浸式法律监督,克服孤立办案、机械办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罗娟
编辑:胡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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