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5月26日讯(通讯员 王琪 宁哲玮)为贯彻执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检察听证增强案件审查透明度的重要作用。5月25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就8起危险驾驶案进行集中公开听证。
5月25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就8起危险驾驶案进行集中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介绍了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的意义和规定,宣传了高检院“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承办检察官在听证会上向与会人员陈述了案件审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大家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代表的意见。各位听证员分别从社会危害性、产生的社会影响等方面表达自己的看法,并在评议之后形成最终表决意见。
“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感谢检察院对我的批评教育,我会汲取教训,再也不会犯这样的错误。”一名危险驾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真诚忏悔。
“听证会让我们感受到了严肃,也感受到了温暖,我们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引以为戒,绝不再犯。”听证员经过评议,提出意见。
公开听证会不仅让案件办理的过程公开透明,同时使更多的人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依法举行公开听证活动,发挥公开听证程序的制度价值,让社会各界真切体会到检察机关规范司法的力度、温度、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努力在履行法律监督责任中展现新担当、实现新作为。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一)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六)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七)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但是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八)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九)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十)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十一)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十二)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无上述第七条中的情形,且认罪悔罪, 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王琪 宁哲玮
编辑:胡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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