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诚心认罪悔过,愿意认罪认罚。”看着眼前这个满脸愧意,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得到从轻处理的女子,永兴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干警楚景辰心里颇有感悟,这是他遇到的一起小案件,却也让他记忆深刻。
犯罪嫌疑人曹某系某通讯公司营业员,2021年6月份至今,在未征得客户允许的情况下,用客户手机号码完成“拉新”业务,以每个手机号码25元的价格,通过微信私自向收购手机号的人提供客户的手机号码111个,非法获利2775元,涉案金额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标准。鉴于曹某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不批捕的决定。但这次的教训也让她深刻认知到法律的严肃与敬畏,不能因为不懂法,更不能因为一己私欲而侵犯他人权益。
什么是“拉新”?
所谓“拉新”,就是注册拼多多、淘宝、抖音、京东等热门网络APP的新用户进行获利的行为,违法人员在网上大量收集手机号和实时验证码,然后再将手机号和验证码出售给下游负责注册、买卖网络账号的工作室。
注册出来的账号干嘛用呢?
一方面利用电商平台首单“0元购”、“1元购”等特别优惠的政策,大量购买低价商品,薅电商的羊毛以牟取私利,另-一方面出售给不法分子开展违法活动。
“大数据时代让大家享受到了便利生活和快捷资讯的同时,也让公民的个人信息时刻面临着被窃取、被泄露的风险。不少人法律观念淡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既侵害了他人的隐私,也让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曹某的教训告诫我们:既要增强法律知识学习,做一个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的公民,也要克制贪念,不能为一己私利损害他人权益,否则害人终害己。”楚景辰讲述该案时总结道。
现实中有许多和曹某类似的人,他们自以为找到了“赚外快”的新途径,却不知自己已触犯了法律。为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害,今年2月17日,永兴县检察院对通信公司营业员泄露客户隐私依法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重点清查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来源:永兴检察
作者:楚景辰 陈斌
编辑:胡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