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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郴州市知识产权战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了
2021-07-10 22:42:18 字号:

关注!《郴州市知识产权战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了

7月6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郴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郴州市知识产权战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全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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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了战略资金的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专利资助标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项目和标准,绩效评价与监督问责等内容,有效规范和指导全市知识产权战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办法》同时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原《郴州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郴财教〔201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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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知识产权战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郴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使用。专项用于推进郴州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必须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专利资助支持对象为郴州市辖区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及个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类资助和奖励对象为两园两区(含自贸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及个人。

第六条支持范围:

(一)专利资助。

主要包括国内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授权资助、授权发明专利发明人资助、国内发明专利引进资助、发明专利年费资助、企业发明专利破零资助、PCT和巴黎公约国外专利资助。

(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通过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符合以下类别的:

1.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助、政府专利奖奖励、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定的资助、专利大户奖励。

2.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资助、地理标志产品获批资助、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资助。

3.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奖励,主要包括市区、园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市场等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4.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即园、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市场等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5.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即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援助、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介服务购买等。

6.知识产权机构培育,即鼓励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在郴州注册。

第七条 支持方式:采用因素法和后补助方式进行补贴。

1.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2.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支持。

第三章 专利资助标准

第八条专利资助

1.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专利权人6000元,每件一次性资助第一发明人5000元。

2.国内发明专利引进资助: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从市外引进国内发明专利的,办理专利权变更手续一年后,每件一次性资助2000元。

3.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对于没有按时缴纳年费将要失效的发明专利进行动态监测,对缴纳年费存在客观困难的专利人,且发明专利维持5年以上(含五年)的,每年年费按50%标准给予资助。

4.企业发明专利破零资助:辖区内“零专利申请”企业,在专利破零年度内,且申请人地址在郴州市辖区内,除授权资助外,每件发明专利再资助2000元。

5.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进入国家(地区)公布的,每件资助1万元;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按欧洲、美国、日本5万元/件,其他国家(地区)1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四章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项目和标准

第九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助

对成功获得银行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的1%给予评估费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政府专利奖奖励

对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获奖者,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政府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奖者,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贯标资助

近三年有3件发明专利申请并有1件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专利大户资助

年度发明专利授权达到10件以上(含10件)的,给予专利大户资助。资助标准如下:10-19件资助5万元,20-29件资助10万元,30件及以上资助15万元。

第十三条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马德里商标资助

1.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成功的,按每件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2.地理标志产品获批的,按每件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3.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在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的,按每件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一)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新基地等。

对被新评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城市、园区、企事业单位、学校,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市场。

1.市级培育的知识产权试点园、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市场,试点期限为3年,达到要求的,每年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

2.市级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市场,示范期限为3年,达到要求的,每年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维权

(一)知识产权维权终审胜诉。

企事业单位为维护自身合法知识产权权益而主动对辖区外的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维权保护行动或积极应对辖区外当事人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终审胜诉实现维权目标的,每件案件补助2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内补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

(二)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企事业单位主动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而进行专利权检索或评价,对该检索报告或评价报告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下属单位出具的发票金额给予等额补助。同一知识产权只能申报一次。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内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主动开展专利维权而进行侵权鉴定、司法确认,对请求权威部门鉴定费用、司法确认费用按照鉴定部门、司法部门出具的发票金额给予等额补助。同一知识产权只能申报一次。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内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机构培育

在郴州注册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郴州辖区内的知识产权业务,分别给予:

1.在郴州新成立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满一年。且累计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达到20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达到20件的,给予5万元奖励,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达到30件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1000元;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下达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及时下达到相关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同时,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严重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原《郴州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郴财教〔2016〕15号)同时废止。

来源:郴州市场监管

编辑:胡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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