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开庭现场。
红网时刻3月9日讯(通讯员 彭跃军)3月6日,由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涉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开庭审判。
2020年1月22日至1月31日间,李某社在资兴市清江镇上堡瑶族村仙婆庙组“枫树垅顶”山场内,用自制的绳吊套索猎捕野鸡2只,被资兴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社非法猎捕的“野鸡”物种名称为白鹇、拉丁学名Lophura nycthemera、属鸟纲雉科鹇属动物,种源为野生,保护级别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时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2012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3.1-低危(LC)。
2019年11月9日晚,曹某劲伙同2名永兴籍男子在资兴市回龙山瑶族乡茅坪村石口把与蓼江镇东塘村颜家垅组交界处“回里庵”山场周围,以铺设电网的方法,猎捕到1头90余斤重的野猪,拖至家中分割后,准备对外销售时,被资兴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曹某劲等人捕获的野生动物中文名为野猪,种源为野生,属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李某社认罪认罚在开庭之前签了具结书,自愿缴纳了生态修复金8000元。法庭上,李某社和曹某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采纳了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李某社拘役4个月,缓期6个月,处罚金1万元,判处曹某劲罚金2000元。
检察官温馨提示:
野生动植物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人人有责。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护野生动物,坚决抵制非法猎捕、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如果存在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或者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2020年2月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检察机关将持续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为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彭跃军
编辑:汤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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