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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中院探索建立“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当事人本人保证书”机制

近日,郴州中院正式印发《关于建立“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当事人本人保证书”机制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郴州两级法院将在民商事案件中普遍推广试行该项制度。

通知指出,为在郴州两级法院进一步深化全国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案件审理、监管、评查五步法”改革案例的推广运用,更好查明案件事实,助推诚信诉讼,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民商事审判工作实践经验,郴州中院探索建立“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当事人本人保证书”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为规范“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当事人本人保证书”机制运行,郴州中院审定印发了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一、二审案件《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和《当事人本人保证书》模版,供法官办理案件时参考使用。

从前期实践来看,适用“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当事人本人保证书”机制,能让案件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到庭进行当面对质,并通过告知案件当事人如作虚假陈述,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承担罚款、拘留乃至刑事责任,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防止虚假诉讼发生。同时,能够助推当事人在面对真实情况时接受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防止“程序空转”,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进而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来源:郴州中院

编辑:沈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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