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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干部敢为 护航营商环境,市纪委监委发布十条措施和十严禁

3月7日,市纪委监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敢为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和《关于护航“身在郴州、办事无忧”一流营商环境“十严禁”》(以下简称“《十严禁》”)。

今年2月,郴州制定出台了《关于创造“四敢”环境、加快推进郴州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郴州市打好发展“六仗”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两个文件,持续优化干事环境,以干部敢为带动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护航“身在郴州、办事无忧”一流营商环境,市纪委监委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开会讨论,并征求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制定出了《十条措施》和《十严禁》。

《十条措施》的主要内容紧扣纪检监察工作职能职责,从正向可为制定了十条措施,《十严禁》则主要围绕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反向不可为制定了十严禁。现将两个文件具体内容附后,请全市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敢为的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造“四敢”环境加快推进郴州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持续优化干事环境,以干部敢为带动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制定十条措施。

一、实行预警提醒。大力推进首违轻微违纪违规预警提醒机制,对工作中可能出现廉政风险和存在偏差的行为,及时预警提醒,防止“小问题”酿成“大错误”。

二、精准容错免责。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对在干事创业中为公事而非谋私利、经集体决策而非个人决断、因不可控因素出现失误或过错的,依规依程序予以容错免责,对容错免责事项不再处理、不影响干部正常使用。

三、打击诬告陷害。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散布谣言等行为一律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四、及时澄清正名。经查明受到诽谤诬告、检举控告失实的干部,采取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及时予以澄清正名,帮助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五、审慎规范问责。对仅列出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名称而无实质内容、反映问题笼统的信访举报,按程序直接予以了结。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不搞层层加码,原则上不越级追责问责,防止问责虚化、泛化。

六、把好廉政关口。对可能提拔使用、职级晋升、评先评优干部的信访举报或问题线索,优先快结处置;对问题线索未办结的干部,综合分析研判,及时明确回复。

七、做实关爱回访。常态化开展回访教育,向组织报告和推荐敢于担当、实绩突出、群众认可的受处理处分干部,推动干部从“有错”转向“有为”。

八、规范政商交往。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政商交往推动营商环境全面优化的实施意见》精神,强化正面清单引导,鼓励支持干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正常交往,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九、推动基层减负。认真落实“七减”措施,严禁职能部门借“属地管理”名义向基层转嫁责任,严肃查处文山会海、工作群泛滥、督检考过多过频、APP打卡积分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让干部有更多的精力抓好落实、推动发展。

十、树立敢为导向。及时发布容错免责、澄清正名、打击诬告陷害等案例,通报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等案例,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关于护航“身在郴州、办事无忧”一流营商环境“十严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造“四敢”环境加快推进郴州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就护航“身在郴州、办事无忧”一流营商环境,制定“十严禁”。

一、严禁冷硬横推、为官不为。严禁擅自提高办事门槛,漠视企业正常诉求,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企业诉求只说“不行”不说“怎么才行”。

二、严禁无序检查、干扰经营。严禁违反“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未经审批报备,扎堆检查,重复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严禁以罚代管、任性执法。严禁超出法定权限、程序、限额,对企业违规收费、乱罚超罚、一事多罚。

四、严禁强令摊派、加重负担。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募捐,强令企业购买指定产品、中介服务或第三方服务。

五、严禁随意允诺、言而无信。严禁向企业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新官不理旧账,执行国家减税降费等惠企政策打折扣、搞变通。

六、严禁暗箱操作、设租寻租。严禁在资金安排、招投标条件设置、税费减免等方面制定歧视性政策措施,擅自设立或变相增加许可、审批等事项,线下办理已入驻政务服务大厅的审批事项。

七、严禁违规借贷、变相敛财。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以本人或亲友等特定关系人名义,违规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放贷,或无息、低息借用企业及其负责人钱款。

八、严禁违法办案、插手干预。严禁有案不立、有案不查,违规插手经济纠纷或干预司法活动,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查封、扣押、冻结企业及其负责人财产。

九、严禁违规吃喝、索拿卡要。严禁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转嫁应由个人承担的吃喝等费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财物,违规占用企业车辆等。

十、严禁以权谋私、违规逐利。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托办个人事项、承揽企业业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企业产品、服务,在企业违规兼职取酬,或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到企业入职入股。

对违反上述“十严禁”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一律先停职再调查处理。


来源:林邑清风

编辑: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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