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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仙公安开展夏季打击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行为统一清查行动

红网时刻新闻7月6日讯 近日,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联合苏仙区自然资源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夏季打击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行为统一清查行动。

行动中,民警采取集中清查与抽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区各大小市场内的肉制品交易区、生肉销售及生禽交易区、水产品交易区以及各类活物处理区等场所进行“无死角”清查,检查是否存在收购、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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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中,民警化身“宣传员”,向从业人员详细讲解了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相关经营者切实提高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踊跃提供危害野生动物方面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共同筑牢保护野生动物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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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行动,共清查农贸市场8个,花鸟市场2个,酒店、饭店23家,检查水产行、活禽行经营户76余户,缴获非法经营的野生动物(活体蛙类)2袋130余只。行动结束后,执法人员对收缴的蛙类进行评估并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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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苏仙公安将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不断加大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打击力度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宣传力度,集中优势,细化措施,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御破坏生态文明建设行为,为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文明环境作出更大贡献!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新增罪名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来源:苏仙公安

编辑:胡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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