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雷霆护矿、土地矿产双零”专项行动走深走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实现“查办一案、震慑一方、警示一片”的效果,现将今年以来的4起涉及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王某龙、李某平等7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情况:2026年1月1日,汝城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多部门及属地政府对原小垣矿区开展联合巡查执法,发现王某龙、李某平等7人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已封闭管控的废弃矿洞实施钨矿盗采作业。1月20日,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对该非法采矿行为予以刑事立案。经查,王某龙、李某平等7名涉案人员在无任何合法采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潜入废弃矿井洞内盗采钨矿并私下销售获利。
5月20日,汝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当庭对7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7000元不等,同时对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警示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这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王某龙等7人在无任何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已封闭管控的废弃矿洞盗采,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扰乱了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也对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
国家严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矿产资源利益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包括面临牢狱之灾、高额罚金以及违法所得全额追缴。盗采不是“捡漏”,是刑事犯罪!
二、谭某某、张某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情况:2026年1月19日,资兴市自然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八面山瑶族乡一处已关闭的老钨矿有不法分子擅自进入废弃矿洞盗采钨原矿石。该局立即联合资兴市公安局森林大队赶赴现场核查取证,发现该废弃矿洞内确有明显盗采痕迹。随后,资兴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先行查扣并妥善保管被盗采的原矿石,资兴市公安局森林大队同步抓获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张某某。
经查,二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废弃矿洞,对矿脉原石实施爆破,采用危险方式进行采矿作业,其行为已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目前,谭某某、张某某已被资兴市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
警示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矿山开采等高度危险作业,涉嫌危险作业罪。根据该条款,本罪的认定核心在于 “存在重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只要违法者擅自进入废弃矿洞盗采,无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只要存在重大事故风险,即可能构成犯罪。这不仅严重危及违法者自身生命安全,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面临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广大群众应引以为戒,自觉增强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远离非法采矿等危险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与安全生产环境。
三、桂阳县某劳务公司因擅自处置施工产生的矿产资源,构成无证开采案
基本情况:经查,桂阳县某劳务公司于2025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某风电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将施工产生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对外销售。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规定,构成非法采矿。桂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1月4日对该无证采矿行为立案调查。
经技术单位核算及价值评估,当事人非法开采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量为2584.6吨,矿产品价值6.4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案于2026年4月10日结案。
警示意义:本案例中,劳务公司在风电项目施工期间擅自对外销售产生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看似是“变废为宝”,实则是工程领域施工产出的矿产品,除工程自用外,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销售处置,该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将受到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非法开采的罚款最低为10万元。本案中当事人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不足 10万元,却被处以10万元罚款,罚款金额超过其非法所得,充分体现了法律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惩戒力度。这警示相关企业和个人,切勿因眼前小利铤而走险一一非法采矿不仅无法带来预期收益,反而会因行政处罚造成更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企业声誉与长远发展。
四、宜章县某石料有限公司破坏耕地案
基本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宜章县某石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宜章县某村组集体土地161.58亩(其中涉及占用耕地32.89亩、林地108.27亩、未利用地20.42亩),用于建设矿山石料加工厂棚及配套设施。2025年9月,宜章县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同年12月作出处罚决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宜章县自然资源局于2026 年4月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意义: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是亿万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决不能以牺牲耕地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破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一般耕地(非永久基本农田)10亩以上,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此案的查处,充分彰显了国家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警示所有市场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必须增强耕地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规,依法依规使用土地,若胆敢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付出沉重的代价。
以上通报的4起典型案件,充分暴露了当前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领域仍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这些案件的依法查处,再次彰显了郴州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用地等行为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希望各相关单位、企业及广大群众从上述案例中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增强法律意识、规矩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自然资源管理秩序。
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6月8日
来源:郴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编辑: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