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当事人逃避、消极配合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造成案件久拖未决的现状。为确保执法效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对一般程序案件违法当事人曹守江等35人(具体名单见附1、附2、附3)进行公告告知。
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日前已向当事人通过电话、短信、邮寄以及联系当事人所在地村委会等方式告知了当事人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起60天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于8月25日生效,公告日期为7天,即2022年8月25日至8月31日止,公告期满后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缺席直裁程序裁决。
特此公告
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8月24日
来源:今日资兴
编辑:唐哲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