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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检察院对一起失火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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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夏季风干物燥,野外风力大,是火灾的高发期,一点星火就可能引发火灾事故,不仅给社会带来危害,自己很可能面临法律的惩罚。近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何某福涉嫌失火罪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6月27日,该案开庭审理,北湖区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庭审,提出建议让被告以“以劳代偿”的创新形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获得法院支持。

案发经过

2022年3月3日12时许,北湖区鲁塘镇下鲁塘村村民何某福在该村所属山场“牛头坵”其父亲坟墓前燃香烧纸钱时,燃烧的纸钱被风吹入旁边的草丛中引发森林火灾。后有村民拨打电话报警,山火于当日15时30分许被扑灭。经郴州市森保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鉴定,北湖区鲁塘镇下鲁塘村“牛头坵”山场“3.3”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103.4亩(6.893公顷),地类为有林地,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2720元整。案发后,何某福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下鲁塘村“牛头坵”山场的承包人何某建的部分经济损失1.5万元,取得了何某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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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何某福违反森林法规,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何某福的失火行为,造成林木被毁,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后果,北湖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根据全案事实和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加之何某福积极赔偿,同村林地被毁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予以谅解且不追究其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考虑到何某福年老力衰(今年已62岁),且家庭经济困难,系村里的五保户,不具备进行生态修复的专业技术和所需资金,遂建议让何某福以“以劳代偿”的创新形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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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围绕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辩论,被告人何某福当庭悔罪认罪,愿意按照走火山场补植复绿生态方案要求补种树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鉴于何某福有自首、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同时以“以劳代偿”的形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获得法院支持。

该案通过让被告以公益性植树造林的方式对所造成的生态损失进行赔偿,既保护了生态资源,又维护了法律权威,更体现了检察温情,在当地起到了良好的引导、宣传作用,真正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北湖区检察院将继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进一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为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北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检察官提醒:

广大市民朋友进入林区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注意一切户外用火。无论是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还是故意放火烧毁森林,都将承担法律责任。森林防火重防范,严控火源是关键,人人当好防护员,保护绿色大家园。关注森林防火,严防森林火灾,给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绿水青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来源:北湖检察

编辑:胡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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