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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将至,郴州市发布“禁火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3月22日,郴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阚保勇签发郴州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巩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禁火令指出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特防期;全市所有森林、林木、林地、林缘(林地边缘30米以上300米以内)为森林防火区。

禁火令强调

在森林防火特防期,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是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是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是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是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五是烧荒驱兽、烧蜂、熏蛇等;六是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禁火令要求

各森林防火责任(经营)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在其管护(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并履行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进入森林防火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新闻、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要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防火安全措施。对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公职人员除依法进行处罚外,一律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并在媒体上曝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及时报告应急管理、林业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并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

来源:郴州市森林防火办公室

编辑:章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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