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进一步做好药品零售企业新冠疫情防控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药品零售企业:
近期,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出现反弹,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严防疫情输入和扩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抓严抓实抓细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积极主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1.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落实“四类药品”销售信息监测报告制度。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使用湖南省零售药品零售企业常态化疫情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对退热、止咳、抗病毒和抗生素等四类药品(以下简称“四类药品”)销售信息监测和报送,通过“监测系统”销售“四类药品”的可不用建立纸质销售记录,对个别老年人确实无法提供健康码等信息的,则必须建立纸质档销售记录,确保“四类药品”销售信息可追溯。凡在监测系统内误录购药人信息的,药品零售企业要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报市场监管部门依程序修改。
2.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药品零售企业员工要熟悉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流程和工作要求,对市民做好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和引导工作;每日必须对卖场进行清洁消毒并记录,在人流密集时要增加消毒频次,保持空气通畅;药品零售企业员工营业期间要佩戴口罩和测量体温并记录;收银台前应设置一米红线,应提醒顾客选购药品及付款时保持安全距离,药品零售企业员工与顾客服务交流时宜保持安全距离;对进店人员必须要求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查验实时更新的健康码和行程码。
3.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向发热和健康码为红码、黃码人员销售“四类药品”;对发热病人购买“四类药品”要详细登记信息,并在在1小时内上报当地卫健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同时引导其到规范设置的发热门诊检查、治疗;对健康码为黄码、红码人员以及有高中风险地区出行史和接触史人员,要立即按处置流程向所在地社区、疾控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将其妥善安置在临时隔离室(区),等待相关部门处理。
4.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四类药品”一律实行网订店取,要将购药人信息录入“监测系统”,不能提供购药人相关信息的不得网售,不得通过送餐、跑腿、快递等服务平台进行配送。
5.药品零售企业要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监测、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要求,8月底前从业人员新冠疫苗接种率达到百分之百,做到应接尽接,能接尽接,如无法接种,要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正规医院的说明。
二、强化监督检查,精准高效抓好疫情防控工作
1.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要实施网格化管理,明确监管责任人,加强日常巡查和暗访,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四类药品”销售监测上报制度,并切实落实好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对防控措施持续落实不到位,未如实实时使用“监测系统”上报“四类药品”销售信息,以及违规销售“四类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一律责令停业3天整改。对违法违规经营药品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2.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明确专人每日登录监测系统,加强工作调度和信息分析研判,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使用监测系统“全覆盖”,发现购药人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或显示有境外及国内高中风险地区出行史和接触史人员,务必第一时间与相关药品零售企业及购药人进行核实,存在风险隐患的必须及时同报级疾控部门和疫情防控指挥部,妥善处理,避免因延误影响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发现本地“四类药品”日零售数量显著增加的,应及时报告同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门,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抓好新冠疫苗流通环节质量监管,严查新冠疫苗购进渠道、分发流向、冷链管理、信息追溯、报废销毁和安全防护等重点环节,确保监督检查全覆盖,不留死角。根据省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我省8月启动15-17岁人群接种,9月启动12-14人群接种,继续开展18岁以上人群接种,要结合“一老一小”接种进程,进一步加大对新冠疫苗接种异常反应查询和分析研判力度,完善和制定本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要继续落实好新冠疫苗流通监管每周五报告制度,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风险隐患问题要第一时间报市局药品监管科,发现涉新冠疫苗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涉新冠疫苗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新冠疫苗质量安全。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5日
来源:郴州市场监管
编辑:胡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