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郴州是我家,文明靠大家。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城市面貌日新月异,近年来,我市成功获得国家卫生城市、中国园林城市等荣誉称号,今年又成功入选了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成绩的背后凝聚了全体市民的辛勤付出。然而,我市仍存在私搭乱建、未批先建等个别违法现象,严重侵蚀了城市公共资源,制约了城市发展,破坏了城市形象。现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建设处罚部分条款告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四、《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五、《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航空港和交通枢纽;(二)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医院和会展场所;(三)居住区;(四)公园、旅游景点;(五)大中型工厂、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和商务办公场所;(六)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的其他场所。
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将配建、增建的停车场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车位每日100元罚款。
六、《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实施危害房屋安全的下列行为:(一)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大房屋荷载;(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三)擅自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四)擅自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五)违规搭建或者擅自开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六)违反国家规定,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七)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人防设施、器材;(八)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违法建设是城市发展的毒瘤,一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19),为了使我们的城市更好地发展和广大市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让我们携起手来,做到绝不实施违法建设活动,绝不交易买卖、租赁违法建(构)筑物,绝不为违法建设提供任何帮助,共同建设和维护我们美好的家园。
郴州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来源:郴州住建人防
编辑:何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