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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三医院原院长谷东阳获刑

红网时刻8月19日讯 8月19日,被告人谷东阳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谷东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件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谷东阳利用其身为郴州市三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多人在设备采购、检验科合作、医用耗材供应、基建改造、空调能源管理、职工住房团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80余万元(其中150余万元未遂)。

2008年2月29日,时任郴州市三医院市场部主任张某平自行驾驶湘LB4817号小型专项作业车(使用性质“救护”)去永兴县乡镇卫生医院联系业务,途径G107线1913km+100m处时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致使三名学生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平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谷东阳滥用职权,违规拍板决定将此次事故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免除与其具有非正常同事关系的张某平个人应承担的赔偿费用,致使国有财产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此外,谷东阳有750余万元财产无法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谷东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谷东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谷东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经责令说明来源后,尚有750余万元差额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根据被告人谷东阳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林邑清风

作者:林邑清风

编辑:黎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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