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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日前,湖南省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长沙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地级城市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2021年,全省地级城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并协同处理厨余垃圾;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比例达到55%以上,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35%。

2022年,各地级城市至少有1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区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2025年,全省地级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参照地级城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全省各县级城市(含县城)应参照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二、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类型和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类型,确保有害垃圾单独投放。除上述四大类外,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单独分类、独立处理,提高资源化利用效率,减轻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负担。

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宾馆酒店、商场、商铺等机构产生的垃圾,以“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为分类基本类型。车站、码头、广场、公园、城市干道、体育场馆等公共区域,根据生活垃圾产生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分类模式。

三、加强生活垃圾等分类配套体系建设

(一)促进源头减量。严格执行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促进快递包装物减量化和循环使用。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加大“限塑令”执行力度,推广和引导消费者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等环保包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要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和一次性杯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用品。鼓励和支持铝合金模板、装配式建筑、精装修住宅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降低建筑施工和房屋装修建筑垃圾产生。

(二)规范分类投放。鼓励居民在家中滤出厨余垃圾水分,采用专用容器盛放,减少塑料袋使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社区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依靠街道社区党组织,统筹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力量,发动社区党员骨干、热心市民、志愿者等共同参与宣传和现场引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启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社区,要安排现场引导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现场宣传和引导,做好台账记录,纠正不规范的投放行为。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地单独设置。

(三)加强分类收集。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单位、社区要优化布局,合理设置垃圾箱房、垃圾桶站等生活垃圾分类站点,并提供分类投放所需器具、设备及条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箱房、桶站应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和标识,做到功能完善、干净无味。有关单位和社区应同步公示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分布、开放时间,以及各类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责任单位、收运频率、收运时间和处置去向等信息。有害垃圾按照便利、安全原则,设置专门贮存场所。

(四)配套分类运输。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必须实行分类运输,各地要以确保全程分类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分类后各类生活垃圾的分类运输系统。加强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准入管理,按照区域内各类生活垃圾产生量,合理确定收运频次、收运时间和运输线路,配足、配齐分类运输车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应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和标识,明示所承运的生活垃圾种类。有中转需要的,中转站点应满足分类运输、暂存条件,符合密闭、环保、高效的要求。加强有害垃圾运输过程的污染控制,确保环境安全。加大运输环节管理力度,做好物业部门和环境卫生部门的衔接,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

(五)提高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水平。强化产品制造企业与销售企业的产品及包装物回收再利用责任,通过“以旧换新”“押金退换”等方式,利用现有物流体系,探索开展废弃电子产品、包装物等再生资源品种逆向物流体系建设。优化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整合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范城市收旧行为,鼓励实施企业化运作,促进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两网融合”。建设城市大件垃圾等可回收物分拣中心,通过政府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补贴政策,培育玻璃制品、塑料等低值可回收物利用市场。鼓励在收集、分拣、转运、处理等环节融合发展,构建从生活垃圾分类到回收利用的完整产业链,提高处理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大件垃圾、园林垃圾、装修垃圾等应首先资源化回收利用,鼓励建设相应的回收利用基地。

(六)规范收集处理有害垃圾。居民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应该分类投放,在社区设立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由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负责管理,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要求分类,由具备相应运输和处置利用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要求开展运输和处置利用。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家庭源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危险废物运输的监督管理。

(七)有效处理餐厨垃圾。根据城市规模、人口分布、餐厨垃圾产生量,兼顾区域统筹,合理布局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统筹考虑产生源分布和运输半径,以规模化、集中式处理为主,就地处理为辅,实现集中与就地处理有效结合。加快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采用国内先进成熟的技术工艺,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杜绝地沟油回流餐桌,严禁餐厨垃圾直接饲喂生猪。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探索餐厨垃圾与厨余垃圾、粪便、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实施协同处置。通过政府引导、统一收运、定点处置等办法,建立餐厨垃圾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和资源化利用机制,推广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示范应用。

(八)相对集中处理园林绿化垃圾和厨余垃圾。对城市绿化养护以及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产生的枝叶、树木等实施集中分类处理。根据园林绿化垃圾产生量,合理建设就地处置或适度集中的园林绿化垃圾处理设施。推进有条件的农贸市场、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单位自行建设相对集中的处理设施,减轻生活垃圾焚烧和卫生填埋设施处置压力。

(九)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纳入特许经营管理,引入有实力的企业处置各类建筑垃圾。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路基路面材料、路面透水砖、砌块、市政工程构配件等新型绿色建材,制定相关标准,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拓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领域。

四、推动建立全民参与的共治体系

(一)公共机构率先示范。各地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要组织党政机关和学校、医院、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率先实行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形成党政机关带头示范,全社会普遍参与的良好局面。指导国有企业和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经营场所,比照党政机关积极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军地协作,共同推进军队营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夯实学校教育基础。各地教育等主管部门要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切实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生活垃圾分类教育。深入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等活动,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当地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

(三)开展青少年志愿活动。各地团组织等部门要鼓励和引导青少年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践行绿色生活,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传播绿色理念,让绿色、低碳成为广大青少年的时尚追求。组建绿色队伍,培育青少年参与生态环保专业化团队,不断提升志愿活动的专业化水平。参与绿色实践,深入基层社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服务等活动,使广大青少年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四)动员家庭积极参与。各地妇联等部门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主题实践等活动,面向广大家庭大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引导家庭成员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参与者、践行者、推动者。

(五)建设示范片区。各地要以街道为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示范小区和示范社区、示范街道,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以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为基础,以点带面,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扩大到全市。

(六)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大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的意义,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发动方案,编制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手册,制作公益广告宣传片,丰富宣传内容。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在全社会特别是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商业中心、公交站点、建筑围挡等公共场所,大力开展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入户宣传和现场引导,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识,引导群众自觉参与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七)创新体制机制。积极实行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加快城市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和建设,鼓励企业加快“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模式创新,促进线上预约、线下回收,提高回收效率。各地商务部门、供销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工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提升分类回收和处理水平。探索减量奖励机制,推动以居民小区为单位进行生活垃圾就地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对减量效果明显的居民小区、社区、街道(镇)给予物资和荣誉奖励。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探索建立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导出、谁补偿,谁导入、谁受偿”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导出区对导入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和“按量定补”机制。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探索“党员+志愿者”等模式,建立健全物业、社区、街道、环卫部门等协同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坚持高位推动,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力推进,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协调机制,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党政负责、部门联动”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系。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修订工作,依法依规通过教育、处罚、拒运和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等方式进行约束,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准确率。

(二)制定实施方案。全省地级城市和吉首市要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及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政策、具体措施。各地要在2020年6月底前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创新模式,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奖补资金,加大对地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支持力度。各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考核、评价后,有关部门要对实施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纳入真抓实干相关奖励,在安排相关资金时予以重点支持或政策倾斜。要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建立生态补偿和减量奖励政策。

(四)强化绩效考评。各地要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省直各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有关工作纳入省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和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等各类创建活动的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机关事务局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对各省直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要定期汇总、分析本地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工作报告。

附件:

1.相关用语含义

2.生活垃圾单独分类投放转运处置要求

3.工作任务责任分工表

附件1

相关用语含义

1.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2.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3.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4.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5.家庭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6.餐厨垃圾。是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7.其他厨余垃圾。主要指农贸市场垃圾,包括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8.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9.大件垃圾。是指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废家用电器和家具等。

10.园林绿化垃圾。是指城市绿化养护以及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产生的树木枝干、落叶、草屑等有机垃圾。

备注:“厨余垃圾”也可称为“湿垃圾”,“其他垃圾”也可称为“干垃圾”,在设计和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湿垃圾”与“干垃圾”应配套使用。

附件2

生活垃圾单独分类投放转运处置要求

一、餐厨垃圾

(一)主要品种。包括: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二)投放暂存。餐厨垃圾需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记录种类、数量、去向等。

(三)收运处置。餐厨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垃圾运输、处理的监控。

二、建筑垃圾

(一)主要品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投放暂存。所有建筑垃圾,除建设项目就地利用、减量外,都必须非选择性地集中收集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分类打包堆放。

(三)收运处置。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将建筑垃圾交由经核准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进行清运,使用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业密闭环保运输车辆将建筑垃圾运送至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处置。

三、园林绿化垃圾

(一)主要品种。包括:城市绿化养护和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等绿化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枝叶、树木等。

(二)投放暂存。养护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树木、枝叶等园林绿化垃圾单独分类和存放。

(三)收运处置。园林绿化垃圾采用就地处置,或通过车辆收运、采取适度集中的方式处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园林绿化垃圾运输、处理的监控。

四、农贸市场垃圾

(一)主要品种。包括: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二)投放暂存。设置专门密闭容器单独投放,并逐步提高分类准确率,避免混入其他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做到“日产日清”。

(三)收运处置。可采用就地处置方式,或使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处置设施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贸市场垃圾运输、处理的监控,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厨余垃圾协同收运处置。

五、大件垃圾

(一)主要品种。大件垃圾是指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废家用电器和家具等。

(二)投放暂存。具备空间条件的居住区、单位应当设置大件垃圾分类堆放场所。大件垃圾产生者应将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分类堆放场所,或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回收经营者或者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上门回收,也可自行送至有关部门设立的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

(三)收运处置。大件垃圾分类堆放场所贮存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可预约收集、运输作业单位提供收运服务,运至拆解处理场所进行拆分,促进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置。鼓励建设相应的回收利用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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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编辑:邓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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