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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同时切实保障防疫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 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期间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除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如期进行外,建议改期,具体变更时间由案件办理法官另行通知。

二、疫情防控期间的所有案件(包括且不限于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庭审的,可通过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预留的电话号码联系案件办理法官或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735-2178716)申请延期开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本院核实,应予以准许。

三、疫情防控期间,拟到本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如确实需要起诉的,建议通过百度“湖南省网上法院”或通过微信查找 “湖南移动微法院” 小程序办理网上立案等诉讼事项;也可以使用邮递等方式递交诉讼材料;其他诉讼服务事项可通过拨打12368诉讼服务电话或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735-2178716)咨询或办理。本院将切实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网上诉讼服务,请尽量避免窗口现场提交,尽量减少外出,降低防疫风险。

四、疫情防控期间,拟到本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将审核并限定到本院旁听案件庭审的人数,建议相关人员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tingshen.court.gov.cn)进行观看。

五、申诉上访群众确实需要反映情况的,建议通过电话或所在县市区法院的视频接访系统反映。

六、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坚持选择到法院窗口办理诉讼事务或参与诉讼活动的,建议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务必戴上医用口罩、医用手套再出门。本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将进行体温监控,请予以理解配合。

七、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将会选择电话、微信、短信等多种平台与诉讼当事人进行沟通、听取诉讼意见,请予以配合。如果确需约见当事人,本院应当事先询问当事人身体状况,在指定且基本满足防护措施要求的场所下进行。全程必须戴上医用口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八、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就执行工作优先查控系统实施财产查控措施,暂缓开展集中执行,夜间执行等活动,不会在没有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接触当事人。如果财产查控措施涉及防疫、疾控的企业和人员时,报经分管院长决定,一律暂缓采取查控措施。

九、疫情防控期间,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竭心尽力依法推进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工作,若因疫情防控导致部分案件的相关措施受到影响,给您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0日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来源:红网时刻

编辑:龙芳华

本文为郴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cz.rednet.cn/content/2020/01/30/6663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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