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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出台古民居新政 1800余处古民居将受法制保障

郴州市召开《郴州市古民居保护办法》颁布实施发布会。

  红网时刻9月29日讯(郴州站见习记者 何红华)9月29日,郴州市召开了《郴州市古民居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为郴州市古民居的保护和开发提供法制保障。

  《办法》所称古民居指建于1911年之前,具有湘南传统地域特色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包括民宅、祠堂、牌坊、亭、台、廊、楼、阁等。

  《办法》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研究机构开展古民居调查,根据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几方面对古民居进行分级认定;市民也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古民居认定。

  《办法》规定,对纳入古民居保护目录的古民居,将采取统一设置保护标志并挂牌;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编制古民居保护专项规划;明确古民居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的界限;明确古民居本体保护控制要求等措施进行保护。

  《办法》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以新宅基地置换原宅基地、宅基地互换、合作入股等方式,参与到古民居的合理利用中;鼓励金融机构制定融资优惠政策,对古民居利用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古民居利用项目贷款贴息。但是不得使用古民居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或者擅自改变古民居用途。

  郴州市拥有丰富的古民居资源,目前已发现古民居1800余处。《办法》出台后,将加大对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古民居保护力度,防止随意改造、修缮、损毁、拆除古民居的现象发生,为郴州发展地方特色旅游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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